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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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
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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