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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