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85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梅縣人民法院2004梅民初字第355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