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毒偵字第2059、2555號、97年度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壹柒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零伍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2包經送驗後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5月28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655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為憑(見96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卷第26頁),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該管制毒品與其包裝袋在物理上均難以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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