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7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0年1月12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2年度繼字第12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