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5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區人民法院2007台民初字第222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