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78號債權人 吳佳宜 債務人 張清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此觀民法第233條第1項可明。經查,債權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6利率核發支付命令,惟所提互助會明細並無利率之約定,經本院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其依據及債務人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債權人來狀仍未補正請求利率之依據,本院難認當事人間有該利率之約定,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僅得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據為請求,逾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