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黃美容
劉育呈 劉蕙瑜 劉瑋婷 劉瑜婷 劉林巧 被告 劉献文
劉林素錦 即 忠利 水果行 劉耀源 即忠利水果行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4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林于捷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