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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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九號
原告金泰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卅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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