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李義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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