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聲字第9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 對 人  江鳳釧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93年4月20日93年度板簡字第50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
江鳳釧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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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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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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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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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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