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615號
原 告 蘇超茂
被 告 許世龍
兼訴訟代理人 林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宜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615號
原 告 蘇超茂
被 告 許世龍
兼訴訟代理人 林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