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692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被   告  利宏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鄰○○路38之3
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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