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944號
原 告  李建章
被 告  鄒晶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均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法官鍾華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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