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李淑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碧雄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1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
  繳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5,84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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