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206號
即 原 告  林仁芳
即 被 告  黃華妹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潮簡字第206號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9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
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
在途期間,算至100年10月7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同
年10月20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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