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8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高霆凱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1,53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莉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