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鳳簡字第1421號
即 原 告 林國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林燕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
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莉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