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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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西園坊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財團法人古氏基金會
乙○○相對人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庚○○
丁○○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7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