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95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張軒鴻 即 張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5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被告借得款項後,未依約清償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
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
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