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債權人 賴建凱 債務人 張銘晴
陳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銘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計算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