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曹雲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5萬元,借款期間自98年1月16日起至105年1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17%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自民國101年0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8月10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203,700元,及自10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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