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程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4月2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668元│101年4月3日起至│百分之1.68│101年5月2日起至│自民國101年5月02日起至清償日││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止,按月依4元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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