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76號聲請人 許哲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權利申報期間屆滿期日欄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2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權利申報期間│││││││││屆滿期日│├──┼─────┼────────┼───────┼───────┼─────┼──────┼──────┤│001│ 梁吉旺 │臺灣土地銀行 忠孝 │80,000元│108年1月20日│CB0000000│3個月│108年8月8日││││分行││││││├──┼─────┼────────┼───────┼───────┼─────┼──────┼──────┤│002│梁吉旺│臺灣土地銀行忠孝│80,000元│108年2月20日│CB0000000│3個月│108年8月8日││││分行││││││├──┼─────┼────────┼───────┼───────┼─────┼──────┼──────┤│003│梁吉旺│臺灣土地銀行忠孝│80,000元│108年3月20日│CB0000000│3個月│108年8月8日││││分行││││││├──┼─────┼────────┼───────┼───────┼─────┼──────┼──────┤│004│梁吉旺│臺灣土地銀行忠孝│80,000元│108年4月20日│CB0000000│3個月│108年8月8日││││分行││││││├──┼─────┼────────┼───────┼───────┼─────┼──────┼──────┤│005│梁吉旺│臺灣土地銀行忠孝│80,000元│108年5月20日│CB0000000│4個月│108年9月8日││││分行││││││├──┼─────┼────────┼───────┼───────┼─────┼──────┼──────┤│006│梁吉旺│臺灣土地銀行忠孝│80,000元│108年6月20日│CB0000000│5個月│108年10月8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