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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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3163號
上 訴 人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
訴訟代理人 陳春旭
上 訴 人 周家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云坤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