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30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 告 嚴忠龍
嚴忠慶
嚴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
十六日下午十四時十二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