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四二六三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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