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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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四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並檢具收受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戶籍謄本等為證,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因另案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迄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及電話談話紀錄單各一件附卷可稽,故聲請人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沒保之聲請,本院於同年十一月二日收受繫屬,斯時被告已經緝獲而無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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