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第三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依法聲請人
應通知相對人,惟經聲請人以台北信維郵局存證信函第993
號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因相對人遷移不明遭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戶
籍謄本、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堪認相對人之住所地址確與聲
請人所寄送之地址相符,而上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收件人遷
移不明為由退回等情,亦有退回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
卷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