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355號
抗 告 人  寶金芝玉 公寓大廈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即 被 告
代 理 人  郭文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玆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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