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
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