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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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0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 韋蕙 企業商行間因給資遺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向原告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並提出相關證物1件,繕本1份、被告韋蕙企業商行營業登
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