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0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 韋蕙 企業商行間因給資遺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向原告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並提出相關證物1件,繕本1份、被告韋蕙企業商行營業登
   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