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6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明怡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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