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豐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秀貞 、 吳輝煌 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57,5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鄭秀貞、吳輝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