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北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青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
4月19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130576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青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強力膠叁罐及已使用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1年4月15日23時35分許。
(二)地點:臺北捷運列車119車次3336車廂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強力膠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青宏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車旅客 鄭皓仁 之證言。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第一分隊採證相片。
(四)強力膠3罐及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強力膠3罐及已使用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
送人陳青宏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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