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5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陳慧珊
被   告  潘彩華 原名 潘鳳英 .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50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5月10日上午9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零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13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
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8年6月8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19,033元
、利息7,953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合計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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