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5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48,998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另原告起訴狀僅略載被告「
李佳聰 之繼承人」,未具體指明當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具狀表明當事人為何人,並應提出李佳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繼承人之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