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5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48,998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另原告起訴狀僅略載被告「
李佳聰 之繼承人」,未具體指明當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具狀表明當事人為何人,並應提出李佳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繼承人之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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