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58號
原   告  黃嘉豪黃迪農黃紹謙 之繼承人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4,0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