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90號
原 告 羅詩涵 即嘉義市私立東洋護理之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儷齡發
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7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39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後,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