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90號
原   告  羅詩涵 即嘉義市私立東洋護理之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儷齡發
  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7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39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後,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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