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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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一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住 送達代收人 黃子祐住 被告乙○○住
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