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十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萬零柒仟叁佰零陸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陸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秋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陳蒼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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