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交簡字第61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少連偵字第六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以集體飆車、闖紅燈、蛇行及霸佔路面之方法騎乘機車,致生往來之危險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又查被告與約二
十部機車之飆車集團,共同以集體飆車、闖紅燈、蛇行及霸佔路面之方法高速競
駛於道路,其飆車競駛之方法顯已達於對往來人車通行之安全造成危險之程度,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陸路往來之危險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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