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柒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自八十
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得持
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預借現金時,另依每筆預借現金額百分之一
點五加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計算之手續費,且約定被告同意當期之應付帳款,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繳付原告,剩餘未付款項則自各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利息,如被告連續二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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