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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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玖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與原告簽立小額循環信用借貸契約,並持
用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止,計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八萬九千九百六十七元,依
據該契約第六條,被告應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繳付三千一百元,詎竟未給付,復
依該契約第十一條,被告未依約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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