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9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
Much現金卡使用,約定自借款始日起除依規定免收利息之期
間外,前項期間屆滿後次日起,利率為年息18.25%,借款
人若於每月應繳日前未繳付或繳清每月最低應付款,自翌日
起改按年息20%計息,若借款人繳清每月最低應付款後,自
翌日起回復為原貸款利率,倘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應自
應繳日起至清償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0%計算。被告於
民國94年4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是最後一次應
繳日94年5月20日前未還之利息,以年息18.25%計算,94年
5月21日起之利息改按年息20%計算,至95年2月27日債權讓
與日止,尚欠本金新台幣(下同)98,915元及利息15,783元
(期間94年4月21日起至95年2月27日止),共計114,698元
未清償,又大眾銀行已將上開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經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原
告,並通知被告,被告均置之不理。
㈡被告前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
小額信用貸款,借款額度最高以50萬元為限度,依據本契約
於指定帳戶內循環使用為期一年,期滿三十日前,雙方如無
書面通知撤銷、解除或終止契約內容,且立約人往來正常,
得逕以同一內容繼續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
,並約定借款利率以固定利率18.25%計算,按日計息,如
未依約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依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7條約定,延滯期間之利率依年利
率20%給付利息,詎被告於94年4月19日起未依約履行繳款
義務,於最後一次繳款日次日94年4月19日起至94年5月25日
期間所生利息,按年息18.25%計算,94年5月26日至94年10
月18日止,尚欠本金68,256元及利息1,331元(期間94年4月
19日起至94年5月25日止)、5,279元(期間94年5月26日起
至94年10月18日止)及代付款1,020元,共計75,886元未償
,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9條約定,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被告自應償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嗣經中華商銀讓與債權
予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讓與債權予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債權予原告,原告通知被告後,被
告仍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歷史交
易明細、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
、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交易明
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民眾日報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