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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