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林秀雲
邱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邱林秀雲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萬5,04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120元,而上訴人邱敏雄上訴之上訴利益為41萬4,378元,應徵上訴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