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38號原告 王培奇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 張慧芳 被告張兆訴訟代理人 連素貞 被告 李淑鳳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世芊 被告 張耀基 訴訟代理人 徐淑梃
薛進坤 律師被告 陳揚蓉 訴訟代理人 陳顯中 被告 黃王淑峯 被告 張嘉耘 訴訟代理人 彭玉英 被告 王志中 訴訟代理人 何宗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成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