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人乙○○上列證人因被告己○○、甲○○、丙○○、丁○○、戊○○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科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本件被告己○○、甲○○、丙○○、丁○○、戊○○等妨害自由案件,經傳喚乙○○為證人,茲該證人於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郭惠玲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