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467號
聲請人甲○○
2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上海市長寧人民法院1998長民初字第25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盛吉